私有防禦
私有防禦
吳莉瑋|Ravi L.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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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私有防禦》最初於1998年發表在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的《Essays in Political Economy》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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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由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以創用CC姓名標示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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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IN D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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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有防禦

集體安全是我們這個時代中最流行的連帶信念。沒有什麼比現代國家的合法性更依賴這種信念。

我將演示集體安全的概念不過是迷思,它也無法替現代國家提供合法化依據,所有的安全都必須私有化。然而,在進入結論之前,讓我先從問題開始。首先,我將以兩個步驟重建集體安全迷思,並在每一步驟之後提出幾個理論問題。

集體安全迷思也可以稱作霍布斯迷思。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及他之後的無數政治哲學家與經濟學家,都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會不斷地損人利己。人之於人無異於狼。以現代術語來講,自然狀態下總是不安全。每個人如果只握有自有器具與設備,就會花太少資源在防禦上,因此,會導致永久性的人際戰。根據霍布斯及其追隨者,這個據稱無法兼容之情況的解決方法,就是國家機構。A和B兩個人為了和平合作,需要獨立第三方S來當最終裁判與和事佬。然而,這個第三方S不單單是另一個人,而S所提供的商品,也就是安全,不能是「私有」。相反的,S是一個擁有兩種特權的主權。一方面,S可以堅持臣民A和B只能向S尋求保護,也就是說,S是強制領土範圍內的保護壟斷者。另一方面,S可以單方面決定A和B必須替自己的安全支付多少費用,也就是說,S有徵稅的權力,以提供「集體」安全。

在評論這種說法的時候,去爭論人是不是像霍布斯假設的跟狼一樣壞,沒太大作用,但仍要點出霍布斯的論斷顯然不能說明人只受侵略性本能驅動。如果人只受侵略性本能驅動的話,人類很久以前就滅亡了,人類存留的事實,顯示人類也具有理性而且能夠制約自己的自然衝動。爭點只在於霍布斯的解決方案。身為理性的動物,這種不安全的解決方案是否真能改善問題?國家機構可以減少攻擊行為、促進和平合作,從而提供更好的私人安全與保護?霍布斯的說法顯然具有困難。其一,先不管人的本質壞不壞,這位S,不管他是國王、獨裁者或是民選總統,都還是人。人的本性不會因為變成S以後就改變。如果S必須要課稅才能提供服務,A和B又怎麼能得到較佳保護?難道S身為其徵收之財物的保護者,這件事本身沒有矛盾?事實上,這難道不像是勒索保護費?可以肯定的是,S將維持A與B之間的和平,因為只有這樣,S才能更有利地搶劫A和B。當然S本身會受到更好的保護,但S受到的保護越多,A和B免於受到S攻擊的保護就越少。集體安全似乎不優於私人保全。相反的,集體安全是國家透過徵用而實現的私人保全,即對其人民主體的經濟裁軍。此外,從湯瑪斯.霍布斯到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等國家主義者,都認為S的保護狀態最後會形成某種「憲法」契約的結果。1然而,有哪個頭腦清楚的人會同意這種契約,讓保護者可以單方面且強制決定受保護者要提供多少費用;事實是,沒有人會同意!2

容我在此打斷我的討論,並回霍布斯的迷思重建。一旦假定為了維持A和B之間的和平合作,需要有一個國家S,接下來就會產生兩方面結論。如果存在多個國家S1、S2、S3,然後,就像A和B沒有S就不會有和平一樣,只要S1、S2與S3之間仍保持自然狀態(無政府狀態),S1、S2與S3之間就不會有和平。因此,為了實現世界和平,政治集中、統一,最終建立一個單一世界政府是必要的。

在評論這種說法的時候,先點出無爭議處相當有用。首先,這個推論正確,如果前提正確,就會出現其闡述的結果。而霍布斯論點的實證假設乍看之下也出於事實,確實,國家間不斷出現戰爭,而政治集權與全球統治的歷史趨勢也正在發生。爭點只在於如何解釋這個事實與趨勢,以及世界政府是否改善私人保全與保護。首先出現的是霍布斯論點不能解釋的異常實證。根據霍布斯的觀點,S1、S2、S3不同國家間的交戰,是因為它們彼此處於無政府狀態。然而,在單一世界政府到來之前,不僅是S1、S2、S3彼此處於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各國人民也互相處於無政府狀態,因此,各國人民間也應該要像各國一樣存在戰爭與侵略。然而,根據經驗,事實並非如此。不同國籍個人間的私人交易似乎不像不同國家政府間的交易那麼戰爭化。這似乎不令人驚訝。畢竟,某個國家S可以仰賴向國內人民徵稅來資助其外交事務。基於人類天生的侵略性,不管S剛開始性格為何,如果S可以把自己對外國之行為的成本外部化,難道S不會變得更無恥與侵略性嗎?當然,如果我可以讓別人替我買單,我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進行更多的挑釁和侵略。而收取強制保護費的國家,肯定會傾向於犧牲其它國家以擴大壟斷保護的領土,而這種國家間的競爭最後會帶來世界政府。3但對於私人安全與保護是改善嗎?情況看來似乎相反。世界政府是所有戰爭的勝利者,也是最後倖存的強制保護者。這難道不會變得特別危險?難道這種單一世界政府的權力不會壓倒性地凌駕任何個體?

2. 實證證據

我先暫停抽象的理論論據,簡單檢視一下與手上問題相關的經驗證據。正如一開始所指出的,集體安全迷思普遍被認為是必然結果。我對此類調查並不熟悉,但我冒昧地預測有超過90%左右的成人人口毫無疑問地接受霍布斯迷思。但是,相信並不會讓事情變成真的,相反的,如果某個人所相信的是假的,那麼,那個人的行為就會導致失敗。霍布斯迷思的有關證據是什麼?這些證據是否能支持霍布斯與其追隨者的論點,又或者是反而證實無政府主義反對者的擔憂與爭論?

美國正是以霍布斯所謂國家保護者之姿而成立。讓我引述傑弗遜的《獨立宣言》: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不證自明:人皆生而平等;他們被造物主賦予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政府立於人民,並經受統治者之同意而取得應有之權力。

我們在此找到證據:美國政府的設立是為了履行保護生命與財產的單一任務。因此,美國應該可以當作完美榜樣,判斷霍布斯所謂國家身為保護者的主張是否有效。經過兩個多世紀的國家保護主義,我們現今所受的保護與和平合作的狀態為何?美國人的國家保護主義實驗成功了嗎?

根據我們國家統治者還有知識分子保鑣(數目有越來越多)的豪言,我們現在獲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安全的保護。我們理應受到保護,免於全球暖化與冷化,免於動植物滅絕,免於夫妻間、親子間與僱傭關係間的濫權,免於貧困、疾病、災害、無知、偏見、種族主義、性別歧視、恐同主義以及其他無數的公眾敵人和危險。然而,實際上,這些問題都和理論所說的大不相同。為了向我們提供這些保護,國家管理者每年侵占40%以上的私人生產者收入。政府債務與負債的增加不曾中斷,從而增加未來徵用的需求。由於政府用紙幣替代黃金,金融的不安全性大幅增加,透過貨幣貶值,我們不斷地被打劫。私人生活、財產、貿易與合約的每個細節,都受到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複雜的(立法)法律管制,從而創造出永久性的法律不確定性與道德風險。具體而言,我們的私有財產權逐步受到剝離。作為賣家,我們無法販賣給想販賣的對象,作為買家,我們無法向想購買的對象購買。作為協會成員,我們不被允許締結任何我們相信互惠互利的限制性契約。作為美國人,我們必須接受我們不希望他們成為鄰居的移民。作為教師,我們不能擺脫糟糕或行為病態的學生。作為僱主,我們困窘於不稱職或破壞性員工。作為業主,我們被迫配合糟糕的租戶。作為銀行家與保險公司經營者,我們不能避免壞的風險。作為餐廳或酒吧老闆,我們必須適應不受歡迎的客戶。作為私營協會的成員,我們被迫接受違反協會規則與限制的個人與行為。總之,國家越是擴大社會安全與公共安全支出,就有越多的私有產權被侵蝕,越多的物業被徵用、沒收、銷毀或折舊,我們所欲保護的基礎就越被剝奪:經濟獨立、財務實力和個人財富。4幾乎每位總統與每個國會成員的執政道路上,都遍佈成千上萬名受害個人的經濟廢墟、財務破產、貧困、絕望、困苦與挫折。

當我們考慮外交事務時,畫面顯得更灰暗。歷史上,美國大陸領土從未遭遇任何外國軍隊襲擊。(珍珠港事件是美國挑釁的結果。)然而,美國卻有一個向大部分本國人口宣戰的政府,肆意殺害數百名本國公民。此外,儘管美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的關係並未出現不尋常爭議,但美國政府幾乎從一開始就不懈地奉行擴張主義。從美西戰爭、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持續到現在,美國政府糾纏在數以百計的外國衝突中,而在世界的帝國主義強國排名佔主導地位。因此,從本世紀開始(譯註:20世紀),幾乎每位總統對世界各地無數無辜被謀殺與挨餓的外國人都有責任。簡言之,正當我們變得更無助、更貧困、更受威脅又更不安全時,美國政府變得比以往更加厚顏無恥又更具侵略性。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的名義替我們防禦,配備龐大的侵略性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霸凌美國領土以外的那些或大或小的新「希特勒」或是疑似同情希特勒者。5

因此,實證證據似乎很清楚。國家保護的信念似乎是個拿到專利的錯誤,而美國所嘗試的國家保護主義則是徹底失敗的實驗。美國政府並未保護我們。相反的,對於我們的生命、財產與繁榮,沒有什麼比美國政府還有美國總統還更大的危險,美國政府是世界上最具威脅性的武裝危險,能夠摧毀所有反對者並毀滅整個地球。

3. 如何看待國家主義者的反應

國家主義者的反應,很像社會主義者面對蘇聯與其衛星國的慘淡經濟表現。他們不一定會否認令人失望的事實,但他們試圖爭辯這些事實與「真實」、「理想」或「正港」國家主義之間有著系統性差異(變種),跟社會主義一樣。時至今日,社會主義者聲稱「真正的社會主義」不被經驗證據駁倒,如果加以實施的不是史達林版本的社會主義,而是托洛斯基、布哈林或是他們自己版本的社會主義,一切都會變好並帶來空前繁榮。同樣的,國家主義者解釋這些看似矛盾的證據都是意外事件。如果是其它總統上台,或是《憲法》被那樣或這樣修正,歷史就會不一樣,事情會變好、無比安全,並將帶來和平。確實,如果所採用的政策是那些國家主義者自己的政策,這些或許在未來可能會發生。

我們從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那裡學到如何回應社會主義者的逃避(免疫)策略。6只要社會主義本質上的特徵沒有變,也就是捨棄生產要素的私有財產制,沒有任何改革會有所幫助。社會主義經濟的想法是語詞矛盾,而社會主義代表更高效之社會生產方式這種主張則很荒謬。以分工為基礎的交換經濟框架中,為了有效率又不浪費地達到自己的目的,貨幣計算(成本會計)是必要的。在原始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之外,貨幣計算是合理與高效行為的唯一工具。唯有以共同交換媒介(貨幣)計算比較投入與產出,個人才能夠確定自己的行為成功與否。而社會主義則與此產生鮮明對比,社會主義意味著沒有經濟、不存在經濟化,因為在社會主義的定義下,貨幣計算和成本會計都不可能存在。如果生產要素沒有私有化,就不存在任何生產要素的價格,因此,不可能確定是否經濟地使用它們。因此,社會主義並非更高階的生產模式,而是混亂經濟與原始主義回歸。

羅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則解釋了如何應對國家主義者的迴避策略。7雖然羅斯巴德的理論同樣簡單、明確,甚至具有更重大的影響,但直到今日仍未廣為人知。他解釋道,只要國家主義本質上的特徵沒有變,任何改革都無濟於事,不管是人員更換或是修改《憲法》。鑑於政府的原則,也就是司法壟斷與徵稅權力,任何限制政府權力與保障個人生命財產的概念都是假象。司法壟斷,意味著正義與保護的價格必定上升,而品質則必定下降。而稅金資助的保護機構本身就是一種矛盾,這將導致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的稅賦與更少的保護。即使政府活動被限制在專門保護現有財產權上(國家保護主義的應有內容),進一步的問題是該提供多少保護。政府(和其他人一樣)受到自利與勞動負作用的激勵,但卻獨有徵稅權力,使得政府對上述問題的答案幾乎相同:最大化保護的支出,可以想像幾乎整個國家的財富都能以保護之名被消耗,同時,減少保護的生產。此外,司法壟斷必然導致正義與保護的品質惡化。如果人民只能向政府上訴並要求正義與保護,正義與保護將被扭曲以利於政府、《憲法》與最高法院。畢竟,《憲法》與最高法院是國家的《憲法》與法院,不管政府活動因機構成立當下的考量而受到多少限制。因此,政府為了取得優勢,財產權與保護的定義將不斷被改變,而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則會不斷擴大。

因此,羅斯巴德指出,為了達到繁榮,社會主義需要的不是改革而是廢除,同樣的,為了實現正義與保護,國家機構需要的不是改革而是廢除。「自由社會中的防禦(包括提供人身與財產防禦服務的警察保護與司法調查),」羅斯巴德總結道,「必須由個人或企業提供,並且(a)透過自願而非強制手段獲得收入,及(b)不像國家那樣強制性壟斷警察或司法保護…這些防禦企業必須自由競爭、非強制性且非侵略性,就像其它自由市場中提供商品與服務的供應商一樣。防禦服務,就像其它所有的服務,可以市場化,也只能市場化。」8也就是說,每個私有財產所有者都能獲得分工的好處,透過與其他的財產所有者合作,能夠替自己的財產尋求更好的保護。任何人都能夠向其他人購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締結有關保護與司法服務的合約,而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與他人合作的合約,回到自我防禦或是改變保護的條件。

4. 私有安全的案例

在重建集體安全的迷思過程中,即國家迷思,我們以理論與實證理由進行了批評,現在,我必須扛起建立私有安全與保護之正面案例的任務。為了打敗集體安全迷思,光抓住國家保護主義概念中所蘊含的錯誤還不夠,還要清楚瞭解非國家安全的替代選項如何高效運作,這很重要。羅斯巴德基於經濟學家莫利納里(Gustave de Molinari)的開創性分析,9給出保護與防禦如何在自由市場系統下運作的藍圖。10同時,莫里斯與琳達(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也在此方面提出精彩的見解與分析。11跟隨他們的引導,我將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並提供替代國家保護之系統的全面性觀點,描述此系統如何生產安全及其抵禦其他個人、集團甚至國家之攻擊的能力。

在莫利納里、羅斯巴德、坦尼希爾等自由意志主義者及此議題的大多數評論者之間,存在普遍的共識,將防禦視為一種保險,而防禦支出則為一種保費(價格)。因此,羅斯巴德與坦尼希爾特別強調,在基於全球分工的複雜現代經濟框架內,保險機構是最有可能提供保護與防禦服務的候選人。投保資產受到越好的保護,保險公司的損壞索賠就越低,也就是成本。因此,提供高效保護看來是每間保險公司的財務利益;其實,即使是目前仍受國家限制與阻礙的保險機構,也提供受害者廣泛的保護與保障(賠償)服務。保險公司滿足了第二個基本要求,顯然,為了找到客戶,任何提供保護服務的公司都必須兌現承諾,也就是說,必須具備足夠的人手或必要物資等經濟手段,來處理現實世界中實際發生或預想中的危險。就這點而言,保險機構這個候選人似乎太完美。它們在全國範圍甚至是國際規模經營,擁有超越單一國家邊界的廣泛土地,因此,它們經濟實力強大,而高效的保護顯然滿足自我利益。此外,所有保險公司都透過國際再保險機構的系統,締結合約協議,進行協作與糾紛仲裁,其聯合起來的經濟實力,能讓多數現有政府都相形見絀。

我想進一步分析並系統性闡明這個提議:保護與防禦是一種保險而能被保險機構提供。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兩個問題必須加以解決。首先,不可能替生活中的每個風險投保,例如,我不能替自殺、自己燒毀自己的房子、失業、早上爬不起床、企業虧損等等原因投保,因為在前述的情況下,我對於相應結果握有全部或部分控制權。這類風險必須獨自承擔,除了我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夠對付它們。因此,第一個問題是該怎麼區分哪些保護與防禦可投保,哪些又不可投保?畢竟,正如我們剛才所見,這個問題並非不證自明。事實上,面對人身財產攻擊或侵犯的可能性時,難道不是每個人都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權嗎?譬如,如果攻擊是因為我故意侵擾或挑釁別人所致,難道這種攻擊不應該像自殺或失業那樣是必須獨自承擔的不可投保風險嗎?

答案是肯定也是否定。是的,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人可以提供無條件的保護,即,替任何侵犯擔保。也就是說,無條件的保護只能由每個人自己提供。而否定的答案則關注於有條件的保護,只有被害人挑起的攻擊與入侵不能投保,而無端發生的意外攻擊則可以投保。12也就是說,只有在保險機構透過契約限制被保險人,並排除一切可能的受害人挑釁時,保護才會變成可投保商品。各家保險公司可能對挑釁有不同的具體定義,但在系統性排除保戶之挑釁與侵略性行為的這個原則,則沒有太大區別。

在非侵略性與非挑釁之基本防禦的根本條件下,才有可能出現保護服務的保險。首先,這意味著任何已知的侵略者與挑釁者將無法找到保險公司,因此會在經濟上受孤立、削弱,並變得脆弱。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任何想要比自我防禦更多之保護的人,必須自願遵守非侵略的文明規範。此外,在現代交換經濟中,大多數人都希望獲得比自我防禦更多的保護,投保人數越多,對於其餘未投保者而言,採用與投保者相同或類似之非侵略性社會標準的經濟壓力就越大。此外,保險公司競爭自願客戶的結果,投保財產每單位價值的投保價格將有下降傾向,同時,財產與契約也有標準化與統一化的傾向。標準化保護契約將會出現,於不同保險公司間的相互仲裁中產生穩定的合作關係,程序、證據與解決衝突(包括賠償、恢復原狀、罰則與報償)的規則將出現標準化和統一的傾向,最後穩定提高司法確定性。每一個透過購買保護保險的人,都會與最大限度減少侵略(從而最大化防禦保護)的全球競爭企業綁定,而每一次衝突與損害索賠,無論在哪裡或對誰,都會落入一個或多個具體保險機構的管轄以及這些機構間相互定義的仲裁程序。

5. 有關侵略保險

現在必須解決第二個問題。即使防禦性保護為可保險商品,仍存在明顯不同形式的保險。讓我們考慮兩個典型的例子:天災保險與工業意外或災害保險,前者如地震、洪水、颶風,後者如機械故障、爆炸或產品缺陷。前者可作為團體或相互保險的例子。有些地區比其他地區更容易遭受天災,所以保險需求與價格將在某些方面比其他人高。然而,保險公司將特定疆界裡每個位置的風險視為同質,保險公司大概知道整體而言某地區的事件頻率與程度,但不知道任何疆界內特定位置的特定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參保人都支付每單位保險價值相同保費,而同時段內收取的保費大概足以涵蓋所有損害索賠(否則保險業將虧損)。因此,具體的個別風險被相互保險分擔。

相比之下,工業保險則可作為個人保險的例子。不同於天災,這類保險的風險是人類行為的結果,即,生產工作。每個生產過程都受個體生產者的控制,沒有任何生產者想要故障或災難,正如我們所看到,只有非意圖的意外災害才可投保。然而,即使整體而言很大程度上能控制成功,每一個生產者與生產技術也都仍有超出控制誤差幅度的偶然事故。儘管這些是個別生產者或生產技術的無意結果,工業意外的風險仍因每個生產者或生產過程而異,因此,不同生產者與不同生產過程的風險無法被共同分擔,每一位生產者都需要個別保險。在這個情況下,保險公司知道某時段內可疑事件的頻率,但不知道任何特定時間點的事件發生可能性,除非時段內都由同一生產者與生產技術操作。在此並不假設同時段內收取的保費大概足以涵蓋所有損害索賠,相反的,推定的獲利狀況是許多時段內所收集的保費足以涵蓋這些相同時段內的所有索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必須持有足夠履行合約義務的資本儲備,在計算保費時也必須將儲備現值納入考慮。

第二個問題也就變成哪類保險適用於抵禦侵略的保險?是像抵禦天災那樣的團體保險,還是像工業意外那種個人保險的形式?

先提醒,這兩種形式的保險代表只有兩種極端可能的統一體(continuum),而這個統一體內任何特殊風險都沒有明確的固定位置。譬如,因為氣象學、地質學、工程科學與技術的進步,以前視為同質(允許互保)的風險變得越來越去同質化。值得注意的是,醫療與健康領域的保險特別有著這種傾向,隨著遺傳學與基因工程(基因指紋技術)的進步,以前將涉及大量人數的醫療與健康風險視為同質(非特異性),現在也變得越來越具體與異質。

考慮到這點時,我們可以對保護保險作出任何具體結論嗎?我希望可以。畢竟,從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角度看來,所有保險都要求偶然風險,而侵略意外與天災或工業災害截然不同。天災與工業事故是自然力量與自然規律運作的結果,侵略則是人類行為的結果;自然是盲目的而不因人而異,不管是同一時間點或隨著時間推移,但侵略者可以蓄意選擇特定目標受害者以及攻擊時機。

6. 政治邊界與保險

我先比較防禦保險以及天災保險。常會看到這兩者之間的譬喻,而檢視是否存在這種類比或者存在何種程度的類比則對分析有所幫助。這類譬喻,將一定地理區域內的每個人面臨相同風險的地震、洪水與颶風威脅,類比成美國或德國境內每位居民都面臨受外國侵略而成為受害者的相同風險。除去一些表面上的相似(我將在其後提及),這個譬喻中很容易可以發現兩個基本缺陷。其一,地震、洪水或颶風的威脅邊界,是根據客觀物理條件而成立,因而可被稱為自然。而政治邊界則與此形成鮮明的對比,政治邊界是人為界限。美國的邊界在19世紀期間不斷改變;德國直到1871年以前不存在,而是近50個獨立國家的組成。當然,沒有人會聲稱這些邊界重繪是發現較廣範圍的人與原先範圍的人面臨同樣安全風險的結果,而這違背了我們先前所持的同質性(相同)概念。

第二個明顯的缺陷,在於地震、洪水、颶風等天災盲目地進行毀滅,不分地點與事物的價值高低,而是不加選擇地攻擊。侵略則與此形成鮮明對比,侵略者可以進行篩選也確實會進行篩選,侵略者不會攻擊或入侵像撒哈拉大沙漠那樣毫無價值的地點與事物,而是那些具有價值的地點與事物。在其他事情相同的情況下,越有價值的地點與事物,就越容易成為侵略的目標。

這也引出下一個關鍵問題。如果政治邊界為人為專斷,攻擊也並非盲目,而是專門針對有價值的地點與事物時,存在任何非人為專斷邊界能區分不同安全風險(攻擊)的區域嗎?答案是「存在」。這種非人為專斷邊界就是私有財產。私有財產是原始佔有和/或特定個人在特定地點的生產結果。每個進行佔有的生產者(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行為表明這些被佔有或被生產的物品(商品)具有價值,否則就不會佔用或生產這些東西。每個人的財產邊界都是客觀的,透過主體間互動而確定。這些財產邊界透過某具體個人的佔用或生產程度而決定,而所有具有價值的地點與事物的邊界,都與財產邊界共存。在任何給定時間點,每個具有價值的地點與事物都被某人擁有,只有毫無價值的地點和事物才不會被擁有。

在周圍環繞他人的情況下,每個佔有者和生產者都可能成為受攻擊或被入侵的對象。由於每份財產(相對於事物)都必然具有價值,因此,每個財產所有人都可能成為其它人侵占的目標。因此,雖然每位業主選擇財產位置與形式都有無數方面的考量,但安全顧慮肯定會有相當影響。在其它條件相等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會偏好於比較安全的地點與財產形式,更甚於那些比較不安全的地點與財產形式。然而,不管所有者的財產位於何處或是何種形式,即使在侵略的潛在可能性下每個所有者也都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財產,這展示了所有者保護與防禦這些財產的個人意願。

但是,如果私有財產邊界是涉及侵略之風險系統中唯一的非人為專斷邊界,那麼,有多少單獨的財產持有,就有多少不同的安全區域存在,而這些安全區域的範圍不會超出於這些財產持有。工業意外的情況更是如此,也就是說,財產侵略的保險似乎更像個人保險的例子,而非團體(相互)保險的例子。

個別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風險通常取決於地點,雖然同一生產者對於複製到不同地點的同一生產過程會保持相同的錯誤率,但是私有財產的侵略風險,也就是生產地點,則因地而異。由於這種特性,使得每個被佔有或生產的私有財產都是獨立且獨特的。每一個位於不同地點的財產都受到不同個人的控制,而每個地點都面臨不同的安全風險。我的安全可能因居住地點而有所不同,例如,農村或城市、山丘或山谷,或者是距離河流、海洋、港口、鐵路或街道的遠或近。事實上,即使是鄰近地點也面臨不同風險,可能會有所差異,譬如,如果比鄰居的居住緯度高或低、上游或下游、距離海洋遠或近,或簡單地位於鄰居的北邊、南邊、西邊或東邊。此外,每個財產,不管其位於何處,都能夠被所有者塑造與轉化,從而提高安全性並降低被侵略的可能性。例如,我可能可以買把槍或保險箱、在後院打落攻擊我家的飛機,或是擁有一把可以殺死千里之外侵略者的雷射槍。因此,沒有任何一個地方的任何財產會相同。每一個所有者都必須個別保險,而每個承保侵略保險的保險公司都必須持有足夠的資本儲備。

7. 民主國家和總體戰爭

這種將外部侵略類比於天災保險的譬喻基本上是錯的。侵略從來都不是不加選擇,而具有選擇性與針對性,防禦也是如此。每個人防禦的地點與事物都不同,沒有人的安全風險和別人一樣。然而,這個譬喻也包含了真相的核心,天災與外部侵略之間的相似性,並非是因為侵略與防禦本身的特性,而是國家侵略與防禦(國際戰爭)的這個具體特性。正如上文所述,國家是疆域內壟斷領土保護與徵稅權力的機構,而任何這類機構都因為能外部化侵略行為的成本,而變得更具侵略性。然而,國家本身的存在不只提高侵略的頻率,它還改變全部的特質。國家,尤其是民主國家,意味著將侵略與防禦轉變為不加區別的總體戰爭。13

想像一下完全不存在國家的世界。大多數財產所有者都會個別向大型的跨國保險公司投保,這些保險公司往往擁有龐大的資本儲備。而多數的高風險則無法受到承保,儘管並非全都是侵略者。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侵略者或侵略族群都將目標限制在最好是未投保的財產上,而且會避免「附帶損害」,否則這些侵略者會發現自己面對的是一個或多個經濟實力強大的專業防禦機構。同樣,所有的防禦暴力都將具有高度選擇性與針對性。所有侵略者都是位於特定地點並配備特定的資源的特定個人或族群。保險機構對於客戶受到攻擊所做出的報復回應,將會侷限在這些特定地點與資源,並希望避免損害到任何的投保對象,否則就得對其他保險公司糾纏或負起賠償責任。

而在國際戰爭的國家主義世界裡,這些都將有根本上的變化。其一,如果某個國家攻擊另一個國家,譬如美國攻擊伊拉克,將不是在特定地點配備有限資源且數量有限的個人所作的攻擊,相反的,這將是所有美國人以所有美國人的資源所作的攻擊。每個美國人都得納稅給美國政府,因此,無論人民事實上是否願意,都參與了每一次的政府侵略。所以,雖然聲稱每個美國人被伊拉克攻擊時都面臨相同風險顯然錯誤(即使這種風險很低甚至不存在,但紐約市所面臨的風險肯定高於堪薩斯州的威奇托市),但每個美國人在參與政府侵略的這方面上都是相同的,不管其自願與否。

其二,正如攻擊者的身分是國家,被攻擊者也是如此,也就是伊拉克。為了對抗美國,伊拉克政府有權對其人民徵稅並徵招武裝部隊。身為納稅人或役男,每個伊拉克人都被牽連進去政府的防禦,就像每個美國人都被捲入美國政府的攻擊一樣。因此,演變成所有伊拉克人對抗所有美國人的戰爭,即,總體戰爭。而攻擊方與防守方的戰略也都將相應改變。就算沒有其它原因,徵稅機關(國家)也會受制於稀有性,因此,攻擊者對攻擊目標仍具選擇性,然而,侵略者對於避免或最小化附帶損害的動機很低,或甚至根本沒有。相反的,因為整體人口與國家財富都參與防禦,附帶損害甚至是可取的,不管是生命或財產損害。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之間不存在明確區別,每個人都是敵人,而所有財產都支持其政府的攻擊。因此,一切都變成公平遊戲。同樣的,防守國不太會去擔心自己反抗攻擊者的報復所造成的附帶損害。每一個侵略國的公民與其財產,都是敵人的財產,因此,也都變成報復的目標。此外,在這種國際戰爭的特性下,每個國家都將開發並使用更多像原子彈這種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而不是像我所想像之雷射槍那種遠距離精確武器。

因此,戰爭和天災兩者間的相似性-非選擇性的毀滅與破壞-全然是國家主義世界的特徵。

8. 保險與激勵

這產生了最後的問題。我們已經看到,由於財產皆為私有,所有防禦都必須單獨向資本化的保險機構個別投保,就像工業意外保險一樣。我們也看到兩種形式的保險在基本層面上的差異。在防禦保險的情況下,財產所在位置是重要考量,每單位投保價值的保險費將因不同地點而有所不同。侵略者則可以移動,其武器組成也可能會改變,而侵略性格也因國家而有所不同。因此,即使給定了財產的初始位置,每單位投保價值的價格也可能因為這個特定位置周遭或社會環境而有所不同。而競爭狀態的保險機構系統如何回應這項挑戰?特別是,如何處置國家的存在與國家的侵略?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回顧一些基本的經濟學見解。當其它條件保持相等時,一般的私有財產業主,尤其是企業主,較為偏好那些保護成本(保險費)較低的地點,更甚於保護成本較高的地點,這將提高低保護成本的資產價格並降低高保護成本的資產價格。因此,人員與商品將有從高風險且價值降低之地區,移往低風險且價值增加之地區的傾向。此外,保護成本與資產價值為直接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之下,高保護成本(高受攻擊風險)意味著資產價值較低或下降,而低保護成本意味著資產價值較高或上升。這些法則與傾向將塑造相互競爭之防禦保險機構系統的運作。

首先,當稅金資助的壟斷者傾向於提高保護成本與價格時,私營的損益保險機構則致力於降低保護成本,從而降低保護的價格。與此同時,保險機構比任何人都更有興趣致力於提高資產價值,因為,這不僅意味著自己持有資產升值,投保資產價值也會增加。相反的,如果侵略危險性增加而資產價值下跌時,投保資產價值則會減少,而保護的成本與價格也將上升,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變差。因此,保險公司永遠都有經濟壓力,促進前者的有利狀況,並避免後者的不利條件。

這種激勵結構對於保險公司的操作具有根本性影響。其一,就像針對普通犯罪的保護這個看似簡單的例子,相互競爭的保險機構系統將導致現有犯罪政策的戲劇性變化。要認識這種變化的程度,瞭解現狀將有所幫助,也就是我們熟悉的國家主義犯罪政策。雖然打擊一般私人犯罪符合國家機構的利益(如此將有更多財產可被課稅),但身為稅收資助者,對於防止犯罪、補償受害者、逮捕並懲罰罪犯這些任務,國家機構並沒有太大興趣,或甚至沒有興趣。此外,在民主的情況下,受害者將更進一步遭受屈辱。如果每個人都有權投票並進入政府辦公室,不管是侵略者或非侵略者,又或者是居住在高犯罪率地點或低犯罪率地點者,這將會推動系統性的資產重新分配,將資產從非侵略者轉移到侵略者,從居住在低犯罪率地點者轉移到居住在高犯罪率地點者。因此,犯罪率以及各種私有保全服務的需求也會持續保持在高位。更可恥的是,政府沒有因為疏於阻止犯罪而補償受害者,政府強迫受害者以納稅人的身分支付逮捕、監禁、再教育和/或娛樂那些侵略者的成本。政府不像保險公司那樣對高犯罪率地區收取較高保護費用,並對低犯罪率地區收取較低保護費用,政府做的正好相反。政府對低犯罪率地區的高價值財產課徵較高的稅,對高犯罪率地區的低價值財產課徵較低的稅,政府甚至犧牲前者來補貼後者的居民-貧民窟,從而削弱了不利犯罪的社會條件,同時促進利於犯罪的社會條件。14

有競爭力的保險公司操作則與此形成鮮明對比。首先,如果保險公司不能阻止犯罪就必須賠償受害者。因此,保險公司的首要任務就是有效預防犯罪,如果仍然無法阻止犯罪,他們會想要高效率地偵查、逮捕並懲罰刑事罪犯,透過找出並逮捕罪犯,保險公司可以讓罪犯支付損失賠償與保護成本,而非受害者或保戶。

更具體地說,就像現今保險公司維持且不斷更新詳細的當地資產價值資料一樣,保險公司也將維持且不斷更新詳細的當地犯罪與罪犯資料。其他條件相等時,任何私有財產所在地的侵略風險,都會因為鄰近的潛在侵略者數量與侵略資源增加而上升。因此,保險公司將致力於收集實際犯罪與已知罪犯位置的訊息,而共享這類資訊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也將變成保險公司的共同利益(就像銀行共享不良信用風險資訊)。此外,保險公司也會特別熱衷於收集潛在犯罪與侵略者(尚未證實犯罪)的資訊,這將替現有的國家主義犯罪統計帶來根本上的檢討與改善。為了預測未來的犯罪發生率,從而計算目前的價格(保費),保險公司將發展出一套與營運環境中之犯罪與罪犯相關的頻率、說明與特徵,並在競爭壓力下持續不斷地完善人口學與社會學上的犯罪指標系統。15也就是說,每個社區都會有其描述與風險評估,基於複雜的犯罪指標系統,例如性別、族群年齡組成、種族、民族、族裔、宗教、語言、職業與收入。

這與目前的情況將形成鮮明對比,所有的地緣、區域、種族、民族、族裔、宗教、語言及收入方面上的財富再分配就會消失,而這個長久以來的社會衝突將被永遠移除。取而代之的新價格(保費)結構,傾向於準確反映每個地點與其特定社會環境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會被迫替他人支付風險保險,而是基於所在地街區的情況替自己支付。更重要的是,基於不斷更新與完善的犯罪與資產價值統計系統,進一步還將產生從高風險低價值區域(以下簡稱「壞區」)遷移到低風險高價值區域(以下簡稱「好區」)的傾向,相互競爭的侵略保險機構系統可以促進文明進步(而非文明倒退)。

政府透過課稅與轉移政策會侵蝕「好區」並促進「壞區」,特別是民主政府。除了課稅與轉移政策之外,政府還可能透過強迫融合政策而產生更具破壞性的影響。強迫融合政策有兩大方面。一方面,「好區」的業主與居民將面臨移民遷入問題,強迫融合意味著他們必須無歧視地接受國內所有移民,不論是公共道路上的用路人或遊客,還是消費者、客戶、居民或鄰居。政府禁止他們排除任何移民,包括那些他們認為具有潛在風險者。另一方面,「壞區」的業主與居民將經歷移民遷出問題,而非移民遷入問題,強迫融合意味著他們不能有效地自我保護。他們不被允許透過驅逐已知犯罪分子來擺脫犯罪,政府強迫他們的生活與那些侵略者永久關連。16

私有保護保險機構系統的結果,將與我們所熟悉之國家犯罪保護的文明倒退趨勢形成鮮明對比。可以肯定的是,保險公司無法消除「好區」與「壞區」間的差異,事實上,這些差異甚至會更加明顯。然而,基於提高資產價值與降低保護成本這種自利動機,保險公司將促進同時提高與培養「好區」與「壞區」的傾向。因此,保險公司在「好區」會採取選擇性移民政策,與國家不同,他們不能也不會想要消除被保險人對移民的歧視傾向,相反的,相比於客戶,保險公司的歧視甚至更符合利益:只接受那些低犯罪風險且能增加資產價值的移民,並排除那些可能導致高犯罪風險而使資產價值減少的移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會消除歧視,而是合理使用並完善實踐。保險公司根據犯罪和資產價值的統計數據,為了降低保護成本並提高物業價值,保險公司將制定且不斷完善各種與移民限制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從而能夠準確地量化歧視政策的價值(與非歧視政策的成本)以及潛在移民(風險與價值產能高低),最終以價格與價差的形式呈現。

同樣的,在「壞區」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利益與被保險人的利益一致。保險公司不會抑制保戶驅逐已知罪犯的傾向。他們可能會透過提供選擇性降價(附帶在具體驅逐行動後),順應這種傾向。事實上,在這種合作中,保險公司不只想將罪犯從街區中驅逐,而是從文明中驅逐,把罪犯趕到亞馬遜叢林、撒哈拉沙漠或極地等邊緣地區。

9. 防範國家侵略

那麼,防範國家侵略的情形又會如何?保險公司將如何保護我們免於國家的侵略?

首先,我們必須記住,不管政府做什麼,政府這種強制性的稅收資助壟斷,本質上都是浪費且低效率。在武器技術與生產、軍事情報與戰略上也同樣如此,特別是在現今高科技時代。因此,國家將無法與同一地區內自願性集資的保險機構相競爭。此外,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保護成本並增加資產價值而針對移民所設計的限制性規則,大多都適用於國家機構。國家固有的侵略性將對每個保險機構與其保戶造成永久威脅。因此,保險公司會特別希望排除或嚴格限制這些已知政府機構移民(進入投保疆域)的潛在安全風險,他們會誘導保戶,無論是透過保險條件或降低保費,來排除或嚴格限制保戶與任何已知政府人員的直接接觸,不管這些政府人員的身分是訪客、消費者、客戶、居民或鄰居。也就是說,在保險公司經營的自由疆域下,國家工作人員將不受歡迎,並被視為比一般犯罪更危險的潛在危險。因此,國家機構及其人員只能在自由疆域的邊緣分散駐留,此外,由於國家疆域裡相對較低的經濟生產力,政府將因為具生產力價值的居民遷出而不斷被削弱。

如果這種情況下的政府決定攻擊或入侵某個自由疆域呢?這談何容易!政府要攻擊誰?不會有敵國存在,只存在私有財產業主還有私人保險機構。沒有人會從事侵略甚至是挑釁活動,至少保險公司不會。就算有任何反對國家的侵略或挑釁,也將是特定的個人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與保險機構的利益將完全重合,雙方都希望看到攻擊者受懲罰,並追究其所造成的所有損失。但如果沒有任何侵略者敵人出現,國家要怎麼合理化自己的非選擇性攻擊?國家當然得合理化自己的攻擊!政府的權力最終取決於輿論與民意,即使是最專制的政體也是如此,正如埃蒂安.德拉博埃蒂(Etienne de la Boétie)、休謨(David Hume)、米塞斯和羅斯巴德所解釋的那樣。17國王和總統當然可以下令攻擊,但必須有其他人願意執行這些命令並進行攻擊,必須要有那些願意執行並遵守命令的大眾、願意挺進戰區殺戮與被殺戮的士兵,還有那些願意繼續生產以資助戰爭的國內生產者。如果統治者的命令被視為非法,造成這種共識缺席,就算是看似最強大的政府也將變得無效且面臨,就像蘇聯與伊朗的例子那樣。因此,從國家統治者的角度看來,攻擊自由疆域的風險變得非常高。不管再怎麼精心製作的宣傳,都不足以讓公眾相信國家的攻擊並非對無辜受害者的侵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領導者會樂於維持現有領土的壟斷控制,而不是冒著失去合法性與權力的風險企圖擴張。

但是,如果這種不太可能發生的事情發生了,如果國家仍然攻擊和/或入侵相鄰的自由疆域?在這種情況下,侵略者所遇到的並不是非武裝對象,只有國家主義地區才會有典型的非武裝平民。所有的國家都致力於解除人民的武裝,從而便於課稅與徵用。相反的,自由疆域的保險公司不希望也無法解除保戶的武裝。如果保護者要求希望獲得保護的人得先放棄自衛手段,誰願意?保險機構不會這麼做,而會透過選擇性降價來鼓勵保戶擁有武器。

此外,除了受到私人武裝公民的抵禦,侵略國還會遭受不只一間而是眾多保險機構與再保險機構的反抗。如果國家成功地攻擊與入侵,這些保險公司將面臨龐大索賠。然而,不像侵略國,保險公司將是高效且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鄰近國家領土的地區所承受的攻擊風險(防禦成本),將比遠離國家領土的地區高得多。為了合理化這種較高價格,保險公司得以情報服務、武器與所有資源、軍事人員與操演等形式,向客戶展示防禦可能之國家侵略的能力。換句話說,保險公司需要有效率地裝備與訓練,以兩方面的防禦策略因應可能的國家攻擊。一方面,任何試圖侵入自由疆域中保險機構營運範圍內的入侵者,都將遭保險機構驅逐、逮捕或擊斃,同時避免或最小化附帶損害。另一方面,遭受攻擊領域的相關保險機構,將對侵略國進行報復,也就是說,保險機構將透過遠程精確武器或暗殺游擊隊,準備反攻並殺死侵略國之國王、總統或總理以下等政府人員,並同時避免或最小化間接傷害無辜平民的財產(非政府人員),從而鼓勵這些平民從內部抵抗侵略政府,促進侵略國的非法化,解放並將國家領土改造為自由疆域。

10. 恢復自衛的權利

為了我的論點,我兜了一圈。首先,我解釋了國家保護的概念在理論上存在基本錯誤,這個錯誤已經造成災難性後果:破壞所有私有財產與不安全性,以及永久性戰爭。第二,我闡釋保護私有財產業主免於侵略的正確責任歸屬,就像其它商品或服務的生產一樣:私有財產業主之間的協作,基於勞動分工與市場競爭。第三,我解釋了承受損益測試之私營保險機構系統,如何有效減少來自一般罪犯或國家的侵略,並促進文明進步與永久和平的趨勢。剩下尚未完成的任務,就是實現這些見解:撤回民眾與國家合作的意願、促進其在公眾輿論中的非法化,並說服他人也同樣這麼做。一旦國家缺乏公眾對國家存在必要之合法性的錯誤認知與判斷,也失去公眾的自願合作時,即使看似最強大的政府也將破滅,而政府的權力將就地蒸發。在自由之後,我們將恢復自衛的權利,並能夠轉而向恢復自由且不受管制之保險機構,尋求保護與解決衝突等相關事宜的高效率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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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ames M. Buchanan與Gordon 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年;James M. 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年;批評意見參Murray N. Rothbard,「Buchanan and Tullock’s Calculus of Consent」,《The Logic of Action》,卷2,《Applications and Criticism from the Austrian School》,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1995年;同作者,「The Myth of Neutral Taxation」,如前;Hans-Hermann Hoppe,《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Boston: Kluwer,1993年,第1章。
  2. 關於此點,見Lysander Spooner,《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Larkspur, Colo.: Pine Tree Press,1996年。
  3. 參見 Hans-Hermann Hoppe,「The Trouble With Classical Liberalism」,《Rothbard-Rockwell Report》9, no. 4,1998 年。
  4. 參見Hans-Hermann Hoppe,「Where The Right Goes Wrong」,《Rothbard-Rockwell Report》8, no. 4,1997年。
  5. 見John Denson主編,《The Costs of War》,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7年。
  6. Ludwig von Mises,《Socialism》,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1981年;Hans-Hermann Hoppe,《A Theory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Boston: Kluwer,1989年,第6章。
  7. Murray N. Rothbard,《The Ethics of Liberty》,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年,第22、23章。
  8. Murray N.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Kansas City: Sheed Andrews and McMeel,1977年,頁2。
  9. Gustave de Molinari,《The Production of Security》,New York: 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1977年。
  10. Murray N.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第1章;同前,《For A New Liberty》,New York: Collier,1978年,第12、14章。
  11. Morris and Linda Tannehill,《The Market for Liberty》,New York: Laissez Faire Books,1984年,第2部分。
  12. 有關保險的「邏輯」,見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Chicago: Regnery,1966年,第6章;Murray N. Rothbard,《Man, Economy, and State》,Auburn, Ala.: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1993年,頁498以後;Hans-Hermann Hoppe,「On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 Or: How Rational Can Our Expectations Be?」,《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10, no. 1,1997年;另參Richard von Mises,《Probability, Statistics, and Truth》,New York: Dover,1957年;Frank H. Knight,《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
  13. 國家與戰爭之間的關係,以及有限戰爭(君主間)變到總體戰爭(民主國家間)的歷史性轉變,參見Ekkehard Krippendorff,《Staat and Krieg》,Frankfurt/M.: Suhrkamp,1985年;Charles Tilly,「War Making and State Making as Organized Crime」,收錄於Peter B. 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Theda Skocpol等人主編,《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年;John F.C. Fuller,《The Conduct of War》,New York: Da Capo Press,1992年;Michael Howard,《War in European Histor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年;Hans-Hermann Hoppe,「Time Preference, Government, and the Process of De-Civilization」,收錄於John V. Denson編,《The Costs of War》,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7年;Erik von Kuehnelt-Leddihn,《Leftism Revisited》,Washington, D.C.: Regnery,1990年。
  14. 有關犯罪與刑罰的過去和現在,見Terry Anderson與P.J. Hill,「The American Experiment in Anarcho-Capitalism: The Not So Wild, Wild West」,《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3, no. 1,1979年;Bruce L. Benson,「Guns for Protection, and Other Private Sector Responses to the Government’s Failure to Control Crime」,《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8, no. 1,1986年;Roger D. McGrath,《Gunfighters, Highwaymen, and Vigilantes: Violence on the Frontier》,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年;James Q. Wilson與Richard J. Herrnstien,《Crime and Human Nature》,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85年;Edward C. Banfield,《The Unheavenly City Revisited》,Boston: Little, Brown,1974年。
  15. 綜觀國家主義的官方統計,特別是犯罪統計,如何故意忽略、錯誤呈現,或扭曲已知事實以合理化所謂公共政策(政治正確),見J. Philippe Rushton,《Race, Evolution, and Behavior》,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5年;Michael Levin,《Why Race Matters》,Westport, Conn.: Praeger,1997年。
  16. 參Hans-Hermann Hoppe,「Free Immigration or Forced Integration」,《Chronicles》,199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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